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4.资助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从2019年起只扩面不提标,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
(3)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国家奖学金的最高荣誉地位,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奖励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4.资助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从2019年起,提高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奖励标准不变。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4.资助方式: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5.注意事项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3)资助档次可分为2—3档,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其中分为2档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和4300元,分为3档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和4300元。
(4)不得截留、挤占或者在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5)2019年春季学期已经毕业的学生必须补发到位。
(5)对困难学生认定“取消盖章、由本人承诺”等新政策新规定要加强理解和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20000元。
4.资助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负责评审,只将评审结果和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做书面批复。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奖励省属普通高校中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8000元。
4.资助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不用报送主管部门,学校定了就是结果。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生每人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6000元。
4.资助方式: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5.注意事项:不得截留、挤占或者在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07〕78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09〕7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
2.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3.范围和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
4.注意事项
(1)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办理,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从2019年起,办理贷款时,不得再额外要求学生提供各类贫困证明,学生做出书面承诺即可。
八、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1.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09〕6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1〕279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省属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资助方式:学费补偿的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5.注意事项
(1)要避免重复资助,只享受一个学段的资助。
(2)退役士兵学费减免是社会上的退役入学,参加正式高考或单招;
(3)自主就业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退役时间在一年以前,须满12个月。
(4)扩招高职学生资助,按现有文件执行,必须要一年以上,退役时间没有规定,大龄学生也在资助之列。
九、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省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资助方式:学费补偿的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5.注意事项
(1)基层单位指:我省乡镇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机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养老服务机构等基层单位。
(2)代偿补助实行分类分年度发放办法,在四类、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参加工作满三年且连续考核称职的,按照代偿资金的50%给予补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25%的代偿资金;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五年且连续考核称职的,按照代偿资金的50%给予补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25%的代偿资金。
我省三类地区为(10个):张家川县、镇原县、华池县、环县、东乡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夏河县、迭部县。四类地区为(6个):肃北县、阿克塞县、肃南县、天祝县、碌曲县、玛曲县。
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甘肃省资助项目)
1.政策依据:《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甘财教〔2014〕227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由省级和所在服务地县级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3.范围和标准:在我省乡镇行政村工作达到3年及以上(甘南州为2年及以上)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资助方式: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5.注意事项:2008年和2009年的大学生村官如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必须至今还在岗。2010年以后(含2010年)的大学生村官可直接申请贷款代偿。
十一、高职(专科)院校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甘肃省资助项目)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通知》(甘政办发〔2016〕2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
2.资金来源及性质:属于省级教育领域扶贫资金。上年12月底前一次性下达当年的资金,当年11月底前依据各地实际落实情况进行资金清算。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3.范围和标准: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在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政策延续阶段,对具有省内高职(专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每生每年5000元,其中学费4500元,书本费500元。
4.资助方式:2020年秋季学期以前,按照5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家庭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中。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按学期发放到学生家庭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中。
5.注意事项
(1)我省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省上统一做审核认定,学生本人不再需要到生源地扶贫部门做审核认定。
(2)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准确、及时提供在校学生信息,以便省资助中心协调省扶贫办尽快比对出受助学生名单,并下达至各市州、县区,精准、有效、及时落实政策。
十二、新生入学路费资助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资金来源: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
3.范围和标准: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4.资助方式:秋季入学前发放至学生或家长银行卡。
5.注意事项:该资助项目并非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年省上需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分配给甘肃的资助金额,按比例分配至各市(州)或县(市、区),重点向连片特困县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附1.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孤残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降低。
附2.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标准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